二是分别增加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
所以中央才迫得出手,颁布港区国安法。而香港正是全国安全的缺口——2019年的黑暴事件,已经是外国力量全面介入的明证。
他们如果支持人大释法,那中央的最后把关,还可以及时解决问题。政界人物立场取态更值得关注 在今次的海外大律师事件中,需要由中央再次出手,在港人治港的层面来看,当然又是一个不理想的例子。就算不是国际关系专家,只是简单留意每日的国际新闻,已经可以理解到,以美英两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无所不用其极地制造事端,以求遏止中国的崛起。只需用普通常识去判断,大概可以推测人大常委会给予什么解释。英国律师会如何增强中国国安? 被告聘请海外大律师,一直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必然权利,否则不必经过大律师公会和本地法院的程序。
当港区国安法的颁布是主要针对外部势力,而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脑人物,可以聘请来自积极围堵中国地区的大律师代为辩护,这是否符合基本常识。但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不受司法既定程序局限的政界人士,他们具有自由意志的同时,也负有作出正确政治判断的责任,这些政界人士是有为高效的港人治港最重要构成部分。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在我国宪法问题上的运用。
新宪法就是在我国取得了历史性伟大变革的重大胜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1975年,文化大革命已经进入了第九个年头。1975年宪法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确认两种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75年宪法则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不正常状态:国家主席的建制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被写进了宪法。
这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1978年宪法虽然比1975年宪法有所改善,但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仍然没有得到重新确认。
1978年宪法虽然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许多缺陷,但是并不彻底。注释: [1]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新宪法仍然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肯定了存在于城镇和农村中的正在蓬勃发展的各种行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强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国人民沿着《共同纲领》的道路前进,取得了相当巨大的成就。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1952年底,已经恢复了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所破坏了的国民经济,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并着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民阶级虽然已经完成了集体化的转变,但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穷过渡、瞎指挥的压力之下,发展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受到压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四届人大《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曾经指出:我们在长期斗争过程中已经有了一条整个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第二个差异是1954年宪法只规定人民民主,那是因为当时在我们国家里,民族资产阶级还存在。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改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为合法收入,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在所有制和对各种经济成分的政策方面大体上沿用了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先列公民的义务,然后是规定公民的权利。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修改宪法的机会宣布以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企图以宪法的形式全盘否定八大的正确路线,他们的阴谋是很明显的。新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科学的指导思想。进入 许崇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却窃夺了党和国家的部分权力,扶植党羽,搅起社会上的沉渣,猖狂于一时。
[3]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6页。新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真实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各个时期的阶级状况并不完全相同,代表各种阶级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着变化发展,加之指导思想的正确程度也有所不同,种种因素决定了几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有着不同的特点。增加了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的规定。
这个指导思想,很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是极不科学的。1954年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胜利后的第五年。
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利于加强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在政治方面,例如,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存在,并且肯定了它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作用。四、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以利于统一指挥和加强人民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另一方面,左的遗毒尚未完全清除,许多理论是非问题尚待澄清。
当时国内的情况是:一方面人心振奋,政治形势重新开始朝着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就是新宪法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总结经验,主要是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同时,1975年宪法以所谓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实际上也是否定了宪法本身的地位与作用。事实上1975年宪法在实际中并没有起多少作用。
1954年宪法首先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并且规定逐步扩展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真实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政治上的特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已经巩固,但剥削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仍很激烈。这种根据国情、把原则性和灵活性高度地结合起来的做法,使1954年宪法成为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典范。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我国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社会主义经济几乎陷于停滞状态。
我们在思想上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上实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在逐步健全,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关系重新获得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至于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由于他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早已被摧毁,除了一部分人还在梦想恢复已经失去的天堂外,大部分敌对阶级分子只好规规矩矩接受改造。
当然,由于人民的抵制和斗争,这部宪法仍不失为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表现了不少极左的东西。1978年宪法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相同。
这表明1954年宪法制定时,我国尚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它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损害人民生命自由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许多保护性的规定。